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范文

统计调查方案【新版多篇】

时间:2025-01-08 17:02:46
统计调查方案【新版多篇】[本文共11603字]

【说明】统计调查方案【新版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统计调查方案 篇一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账、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统计调查方案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 ……此处隐藏6847个字……作出处理,并填写《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罚款处罚符合听证规定数额的,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统计机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函告当事人,挂号凭证妥存备查。听证按《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然后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并附全部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举行过听证的,将听证记录及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意见书一并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当在收到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示。审批时如发现有不足之处,应责成调查人员作补充调查。

第三十九条经调查确认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分别处理:

(一)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送被处理者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应在收到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告原签发处理意见通知书的统计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签发处理意见通知书的统计机构有权查询或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二)需处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由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履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决定罚款额、实收罚款额均应逐笔登录记帐,将有关凭证妥存备查。各级主管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除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外,另需处以行政处罚的,可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处罚。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签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被送达当事人或单位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一条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结案与备案

第四十二条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处分意见并已执行完成后,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填写《结案报告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予以结案。

第四十三条已立案的案件,经调查确认证据不足或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写明情况,予以销案。

第四十四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5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一)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十六条对查处结案的案件材料应立卷归档。案卷中包括下列原件:

(一)《统计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询问笔录》、《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及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四)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统计调查方案 篇四

二、调查范围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

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确保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你也可以在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统计调查方案【新版多篇】范文。

《统计调查方案【新版多篇】[本文共11603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